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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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管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市上虞区下管高山樱桃专业合作社应返还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管支行借款本金47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39552.13元,上述合计509552.13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绍兴市上虞区下管高山樱桃专业合作社应支付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管支行借款本金470000元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编号为8921120190030125的《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96元,减半收取计4448元,由两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