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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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开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鸿盛环境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倍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开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辽宁鸿盛环境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78000元,并支付以17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8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60元,由被告唐山开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