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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市天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666162.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2元,公告费909元,合计4941元,由被告常州市天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