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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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投资款10000000元; 二、被告***、被告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投资收益款2095939.34元; 三、鉴定费用1000000元,由被告***承担鉴定费340000元,由被告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3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径付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00元,由原告***负担6986元,由被告***、被告新疆福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28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8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