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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费县慧芳名酒商店
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
内蒙古金沙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天地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内蒙古金沙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第17538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费县慧芳名酒商店立即停止销售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第17538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三、被告内蒙古金沙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负担7040元,被告内蒙古金沙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8
发布日期 202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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