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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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家亿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洛阳轴承研究所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瓦房店金煜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瓦房店家亿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轴承滚子赔偿款42240.24元; 二、被告瓦房店家亿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轴承滚子568粒(规格:圆柱体,外径67mm,高136mm,每粒重约3.6公斤;若被告瓦房店家亿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返还不能,按每粒12.6元给付原告***、***轴承滚子的残值);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2元(原告***、***原审预交),由原告***、***承担481元,被告瓦房店家亿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承担1121元。鉴定费25600元(原告原审预交),由被告瓦房店家亿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承担17920元,原告负担7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