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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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666.97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729.2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10666.97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其后利息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直至本息清偿完毕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履行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8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