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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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安徽政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合肥市海佳电器有限公司 安徽政和西环商贸中心有限公司 安徽省戊虚商贸有限公司 安徽纬聪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政和西环商贸中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1637443.19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14日,之后利息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为5.6%并加收50%罚息计算); 二、被告安徽政和西环商贸中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违约金500000元; 三、被告安徽政和西环商贸中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承兑汇票本金2388648.87元、利息888831.08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14日,之后利息以本金2388648.87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为0.5‰计算); 四、被告安徽政和西环商贸中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 五、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被告安徽政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蜀山区黄山路665号西环商贸中心12幢2104、2105、2109至2113以及2101、2116至2118、2605、2616、2617房产及其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房地产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D580320140000003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约定担保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额15000000元为限; 六、被告安徽政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580320140000007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约定担保债务的连带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额15000000元为限; 七、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580320140000000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约定担保债务的连带清偿总额均以最高保证额15000000元为限; 八、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580320140000007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约定担保债务的连带清偿总额均以最高保证额15000000元为限; 九、被告安徽政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政和西环商贸中心有限公司追偿。 十、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50元,减半收取计571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175元,由被告安徽政和西环商贸中心有限公司、安徽政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