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常山恒寿堂柚果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4000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23651号关于第36345617号“有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浙江常山恒寿堂柚果股份有限公司就第36345617号“有子”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浙江常山恒寿堂柚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