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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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冠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华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安徽北大未名生物经济园C楼基础与多媒体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安徽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冠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1322346.77并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1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 三、本案鉴定费25300元由被告安徽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合肥冠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1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555元,由被告安徽未名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