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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松北输变电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2,370万元; 二、被告哈尔滨松北输变电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3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月利率7.5‰计付); 三、被告哈尔滨松北输变电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2,3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日利率0.375‰计付); 四、驳回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17.19元,由被告哈尔滨松北输变电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