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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西南交通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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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云南新钢综合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西南交通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云南新钢综合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项目建设工程款191,146,25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计算:1.以拖欠工程款161,850,129.1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拖欠工程款29,296,127.8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成都西南交通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6,428元,由被告云南新钢综合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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