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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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福顺来门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福顺来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2014年12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624%计收;2018年7月21日起的利息,以1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24%计算,从2018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案涉《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被告四川福顺来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抵押担保的机器设备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限额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为人民币21000元,由被告四川福顺来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