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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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恒林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荥阳市贾峪镇鹿村郑州恒大山水城一区106幢1单元14层1××3号房屋产权证。 二、被告郑州恒林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1034.6元(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为一年,违约金621元,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11月2日为8个月,违约金为51.75元*8个月为414元,共计103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被告承担1010元,原告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