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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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博乐市星鑫多孔砖厂支付红砖款13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博乐市星鑫多孔砖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3400元(2018年2月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 三、被告***向原告博乐市星鑫多孔砖厂承担自2019年8月20日以欠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 驳回原告博乐市星鑫多孔砖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2元,由原告博乐市星鑫多孔砖厂负担186.2元,被告***负担167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