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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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大庆市大同区祝三乡国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土地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69.7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