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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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3日起以2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至还款时止和自2017年4月13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至还款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5元,鉴定费6000元,由被告***承担,与第一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 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0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