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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3日起以2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至还款时止和自2017年4月13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至还款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5元,鉴定费6000元,由被告***承担,与第一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

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0
发布日期 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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