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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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忠成石化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尖山农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忠成石化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4000元,合计21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计2255元,由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忠成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