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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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邹城市三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高盛华宇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高盛华宇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邹城市三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62168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6元,由被告江苏高盛华宇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