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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宏大佑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瓮安县玉山水泥(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瓮安县玉山水泥(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贵州宏大佑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人民币三万零四百九十五元(30495元);

二、驳回贵州宏大佑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53元,由贵州宏大佑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承担。

权利义务告知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另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不服判决部分金额交纳),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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