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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08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车损1730元,共计12173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46981.14元、内固定取出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伤残赔偿金39913.26元、护理费13002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300元,计款112466.4元的30%,即款33739.92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鉴定费2320元、评估费100元,计款2420元的30%,即款726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通过本院支付,请汇入兰陵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账号为20×××22的账户,并注明案号或当事人名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4元,由原告***负担348元,被告***负担33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