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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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春城不锈钢有限公司 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扬中市春城不锈钢有限公司货款125676.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8元,减半收取2274元,由原告扬中市春城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553元,由被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