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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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嘉雄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顺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南嘉雄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顺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7855元和违约金(从2020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110元,由被告湖南嘉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