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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新联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无锡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无锡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新联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费1140235.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为82376元,自2020年7月1日起,以1140235.07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02元(该款已由无锡新联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无锡新联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2902元由无锡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新联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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