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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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乐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华熙海御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海发制药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乐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税款153155.17元; 二、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乐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692000元; 三、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乐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5922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如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不按照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判决内容履行义务,其应向原告安徽乐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663672.41元; 五、驳回原告安徽乐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10元,由原告安徽乐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075元,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