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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9)宁0205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269061.26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1562元,由被上诉人宁夏晟晏实业集团星月安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1元,由上诉人***负担984元,由被上诉人宁夏晟晏实业集团星月安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