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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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奎支公司 绥化市嘉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安那申白乙拉、***、***、***经济损失120000元(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奎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安那申白乙拉、***、***、***各项经济损失226438.53元{[医疗费25393.31元、误工费611.45(122.29元×5天)、护理费648.35元(129.67元×5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00元(100元×5天)、丧葬费31542元(5257元×6个月)、死亡赔偿金766100元(38305元×20年)、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强险责任范围120000元}×30%;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奎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2373.94元[(12661元×5年÷8人)×30%]; 四、驳回原告安那申白乙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4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奎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