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桂林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依据登记部门的相关规定,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兴安县(建筑面积114.118平方米)房屋权属证书; 二、被告桂林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6354元; 三、被告桂林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原告***、***办理位于兴安县水电管网独立供电用户的开户手续;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桂林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