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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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峰尚家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株洲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株洲峰尚家居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266117元,并向原告株洲峰尚家居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5967元(该款已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应当以未支付的货款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66元,由被告株洲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