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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6963.26元,利息17249.17元,滞纳金1817元,合计36029.43元;

二、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超出本判决第一项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5元,减半收取1422.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负担1000元,***负担4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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