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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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鑫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搏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长沙鑫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72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19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72元,以上共计13374元,由湖北搏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