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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世亚德机械工程(杭州)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本诉被告世亚德机械工程(杭州)有限公司支付本诉原告杭州隽星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8133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反诉被告杭州隽星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赔付反诉原告世亚德机械工程(杭州)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反诉原告世亚德机械工程(杭州)有限公司53087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本诉原告杭州隽星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世亚德机械工程(杭州)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反诉原告世亚德机械工程(杭州)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44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23元,由本诉原告杭州隽星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46元,由本诉被告世亚德机械工程(杭州)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本诉被告世亚德机械工程(杭州)有限公司负担1237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100元,由反诉原告世亚德机械工程(杭州)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反诉原告世亚德机械工程(杭州)有限公司负担5623元,由反诉被告杭州隽星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7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