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陟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陟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封支行借款本金99549.38元;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陟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封支行借款99549.38元的逾期利息、复利(从2019年7月21日起按照《小额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就上述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复利等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4.5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