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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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青海莆商商贸有限公司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莆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偿还借款本金1994213.98元、给付利息17326.26元(至2020年1月16日)、罚息311024.18元(至2020年1月16日)、复利2750.36元(至2020年1月16日)。 二、被告青海莆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按照年利率8.482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7日至贷款本息清偿日期间的利息(包括罚息)。 三、被告青海莆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给付律师代理费39003.00元。 四、被告青海莆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给付公告费1000元。 五、被告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青海莆商商贸有限公司给付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公告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莆商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14元,由被告青海莆商商贸有限公司、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