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6000元。 二、被告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以14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4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