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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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鹏达笔业有限公司 宁波艾力士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宁波艾力士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4220元,由原告宁波艾力士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