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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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院确认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HT8071330190001258的《循环贷款担保借款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632.94元(利息算至2020年11月23日),两项合计人民币50632.94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4‰计算支付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15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限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