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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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借据号为445********917497201的借款本金16678.59元、利息4957.09元(利息、罚息计至2019年12月26日,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按合同约定计,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5%计);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借据号为440********11428648101的借款本金17318.42元、利息4457.03元(利息、罚息计至2019年12月26日,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按合同约定计,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对被告***位于潮州市枫溪区****************的房产[证号:2010010261号]享有优先:**iv四、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和财产保全费4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8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