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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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南海博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监理费550000元予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公力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公力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南海博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以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140.79元(原告已预交),反诉受理费45966.46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140.79元,被告负担50966.46元;经比对,被告负担的5000元(50966.46-45966.46)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