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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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90688.67元及截止2020年10月20日的利息1241.55元;从2020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555%计算支付利息;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对被告***提供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风华路华都新村1幢2单元7层2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9)襄阳市不动产权第0024190号】的房产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8元,减半收取37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