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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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格楠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金华市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圣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西自来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本诉原告金华格楠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金华东顺自行车配件厂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20年2月18日解除。 二、驳回本诉原告金华格楠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金华格楠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金华东顺自行车配件厂的剩余房屋租金163052元、房租税18283.86元,共计181335.86元。 四、反诉被告金华格楠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金华东顺自行车配件厂的厂房损失1541139.20元。 五、反诉被告金华格楠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金华东顺自行车配件厂的鉴定费272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9425元(本诉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本诉原告金华格楠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13418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反诉原告金华东顺自行车配件厂承担3418元,由反诉被告金华格楠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31 |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