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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支付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9418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负担257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063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向原告退还受理费1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