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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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驰恒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国信电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河南国信电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驰恒置业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电梯设备采购与安装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河南驰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河南国信电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30日之前的仓储费2142000元,2018年8月30日之后的仓储费,按照每月51000元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接收17部电梯之日止。 三、被告河南驰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河南国信电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76000元。 四、被告河南驰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还原告河南国信电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0元。 五、驳回原告河南国信电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080元,由原告河南国信电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80元,被告河南驰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9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移交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