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花垣县金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
| 法院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花垣县人民政府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关于26家铅锌浮选厂拆除补救措施方案》和《关于拆除花垣县金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浮选厂给予行政补救的通知》。 二、限令被告花垣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对原告重新作出补救行为。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花垣县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