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大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大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二、驳回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大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45元,由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