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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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佤族自治县莲花塘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沧源供电局 临沧恒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沧源佤族自治县莲花塘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临沧恒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欠款1,342,158.65元; 二、驳回原告临沧恒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70元,减半收取8,535元,由原告临沧恒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2元,由被告沧源佤族自治县莲花塘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4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