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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702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广西协鑫中马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给被上诉人兰州兰泵有限公司货款224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以2248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兰州兰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8元,由上诉人广西协鑫中马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承担2120元,被上诉人兰州兰泵有限公司承担9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94元,由上诉人广西协鑫中马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566元,被上诉人兰州兰泵有限公司负担15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