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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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盛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0760.84元及逾期利息(以310760.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31日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70元,减半收取为3585元,保全费2500元,共计6085元,由被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暂由原告垫付,待履行本判决时,由被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