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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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 成都市蒲江县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借款本金69737.99元、利息3519.17元(截至2019年6月4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2019年6月5日以后的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69737.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成都市蒲江县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判决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对川A×××××号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8元,由被告***、***、成都市蒲江县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