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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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2执1711号 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陕0112民初18386号民事调解,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9104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159104元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本案执行费2286元被执行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2民初18386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






